2012年10月24日星期三

2001年宣佈为伊斯兰国‧马哈迪:‘马华没有反对’

敦马,您这是叫马华情以何堪呢?还是在帮马华倒华人票呀?

(吉隆坡23日讯)前首相敦马哈迪指出,他在任期间,马华並没有反对政府宣佈马来西亚是伊斯兰国,以及国家会奉行伊斯兰的教义。


他说,他在2001年宣佈大马是伊斯兰国时,马华没有提出反对。

马华提伊刑法“嚇”华人

他认为,马华近期之所以碰触伊斯兰国和伊斯兰刑事法的课题,相信目的只不过是“恐嚇”华社不要支持民主行动党,而非存心针对马来人或穆斯林。

马哈迪今日出席马来亚大学主办的“走向文明与和平对话研討会”

后对记者说,马华领导人的言论旨在嚇唬华人,而不是针对马来人或穆斯林,因为马华不希望华人支持行动党。

他是受记者询及马华总会长拿督斯里蔡细歷在马华代表大会上,严厉批评伊斯兰党州政府实行伊斯兰法,以及行动党是伊党的代理,作出回应。

蔡细歷和马华过去一星期严厉警告华社说,支持民联等於支持伊斯兰党落实伊斯兰刑事法,最终导致最少120万人失业,而且世界上大多数伊斯兰国都是贪污严重的国家。

政治化伊刑法对宗教不敬

马哈迪强调,伊斯兰刑事法是宗教课题,並非政治课题,任何人试图想把它政治化,就不尊重伊斯兰。

“我不同意他们將伊斯兰刑事法的课题政治化,以彰显他们是非穆斯林来对伊斯兰作出凭证或反对。”

马哈迪说,我国是一个伊斯兰国的地位,是根据世界伊斯兰国给予马来西亚的认可。

“联邦宪法也没有明確註明我国是世俗国还是伊斯兰国,不过根据我们的定义,马来西亚是伊斯兰国,因为这地位受到世界很多伊斯兰国的认可。”

911事件后宣佈为伊斯兰国

呵呵,老马这是不是趁机作乱耶~~

2001年美国911袭击事件发生后,马哈迪於9月29日在民政党大会宣佈大马是一个“伊斯兰国”。

这项宣佈当年遭到行动党的严厉抨击,並力指929宣言严重动摇大马世俗国的体制,隨后更发起“不要929运动”以示反对。

马哈迪说,伊斯兰国和刑事法现在已渐渐变成某政党用作协助另个政党贏取胜利或获取利益的课题。

他强调,大马是多元种族的国家,政府若实行伊斯兰刑事法就必须执行;若只是用来对付穆斯林,那么穆斯林就会“很惨”。

他举例:“如果一位穆斯林偷窃,那么他的手就会被砍,但是他的非穆斯林朋友如果也一起偷窃的话,则只需要坐牢两个月。”

建议中日和平解决纠纷

另一方面,马哈迪在演讲中,建议中国和日本以和平方式解决两国的纠纷,正如马来西亚一样。

他说,马来西亚曾经把跟邻国的岛屿主权爭议,提交给国际法庭裁决。

他认为,中日应该进行协商以化解歧见,这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

http://www.sinchew.com.my/node/265804?tid=1

爭论世俗国没益处‧慕尤丁:一切以宪法为依归

(吉隆坡23日讯)副首相兼教育部长丹斯里慕尤丁说,一直爭辩大马是世俗国,还是伊斯兰国並没有任何益处,最重要的是一切以宪法为依归。


他说,根据宪法,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但人民依然可以信奉其他宗教,从55年前独立至今,各族人民都是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
“从以前到现在,各族人民还是一样和睦共处,从来都没有改变,这样的爭辩又有何意义?即使辩到老死也没有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案。"

他今日颁发2012年中学卓越校长表扬状后,在新闻发佈会上说,人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詮释宪法,有些从宗教角度、有些从种族角度,重要的是大马依旧和平安寧,人民互相尊重。

“若是我说,大马是世俗国,一定有人反对;若是我说,大马是伊斯兰国,也会有人不同意,左右都会有人攻击我。其实,最重要是宪法內容,这是先贤有远见的决定。"

他说,目前都没有人建议要修改宪法,相信大选时有人会挑起世俗国课题,引起选民生厌及生气的情绪,不过,他认为,这是无须辩论的,重要是大马必须向前迈进,成为先进国。

“因此,我也没必要针对(首相署部长)纳兹里或是反对党的论点做出任何回应。"

顏炳寿:宪法证明马是世俗国

另一方面,马华副总会长顏炳寿推文说,联邦宪法文件已经证明,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但一些州的宪法则有伊斯兰政治的特徵。

http://www.sinchew.com.my/node/265826?tid=1

马佛青遗憾纳兹里说词‧盼政府明確定位

(吉隆坡23日讯)马来西亚佛教青年总会(马佛青)坚决认为,联邦宪法没出现“世俗国"的字眼,不代表马来西亚不是世俗国。


马佛青对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在国会答辩时,对我国是否是世俗国而给予否定,深表遗憾及极力反对。
马佛青也不解纳兹里在否定大马世俗国的同时,是否隱喻大马是以宗教立国。

马佛青希望政府能对大马目前的立国定位,依据建国的契约及联邦宪法,给予明確的立场。

马佛青发表文告说,联邦宪法第3(1)条款规定“伊斯兰是联邦的宗教;但是其他宗教可以在联邦的任何地方安寧与和谐地奉行"。

当李特宪制委员会(Reid Commission)草擬马来亚联邦宪法时,他们考量过是否需要在宪法中加入伊斯兰是国家的宗教。制宪权委会在其报告中说:`根据现存的普世协议,在加入如此条款的同时,必须表明它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影响非穆斯林的民权。联盟所提呈的备忘录言明——`伊斯兰是马来亚的宗教。这项原则的遵守不得使非穆斯林无法信仰及奉行他们的宗教。它也不意味国家不是一个世俗的国家。’"

只规定伊斯兰为官方宗教

文告指出,《马来西亚宪法:1957-1977年之发展》一书里发表的文章“伊斯兰在马来西亚宪法中的地位"有提及,制定联邦宪法第三条款的过程简史证明了加入“伊斯兰是联邦的宗教"的关键,乃是由於联盟政党的一致建议,而且伊斯兰作为联邦的官方宗教主要是为了礼仪用途。这项原则的遵守不得使非穆斯林无法信仰及奉行他们的宗教。它也不意味国家不是一个世俗的国家。

“我们的先辈,通过联盟政党在爭取独立的过程中,对联邦宪法的一致建议,已明显地达致联邦不是以宗教建国的契约。他们只是规定伊斯兰是国家的官方宗教。"

http://www.sinchew.com.my/node/265827?tid=1

2012年10月23日星期二

抨蔡细历失业论侮辱伊斯兰 土权组织:穆斯林禁投马华

马华总会长蔡细历昨日发表“伊刑法失业论”掀起反弹,就连亲国阵的土著权威组织也大表不满,更认为穆斯林在来届大选禁投马华。


土权总秘书赛哈山表示,虽然土权已决定在来届大选支持国阵,但是这不代表他们不会改变对马华候选人的立场。

要蔡细历撤回言论

“在伊斯兰事情上,土权不会妥协。投选那些侮辱伊斯兰的人,对土权的穆斯林来说是一种禁忌。”

“土权已经多次提醒马华不要侮辱伊斯兰,任何人都不可以政治化伊斯兰。蔡细历还有时间撤回其言论,以免为时太晚。”

他说,虽然土权成员不会投给公正党或行动党,但是在他们心里也会嘀咕:“若我投选马华肯定是禁忌,因为他们侮辱我的伊斯兰,所以为何我要出来投票?”

蔡细历昨日在视频中引述一则来历不明的手机短讯宣称,一旦大马严格实施伊斯兰刑事法,全国会有约120万人失业。

赛哈山今日发表文告,质疑蔡细历挑起这个敏感课题的动机,毕竟蔡细历一直都是“伊斯兰友人”。

“我们要的是什么?穆斯林必须捍卫真正的伊斯兰法,而不是伊斯兰党版本的刑事法。”

伊刑法制造就业机会

赛哈山驳斥蔡细历,强调伊刑法不会导致人民失业,而是会制造更多就业机会。

他说,由于蔡细历曾经宣称不了解伊刑法,所以后者最好保持沉默。

“非穆斯林最好不要触及伊刑法课题,尤其是在马来西亚。”(当今大马

哈芝节和万圣节印同一布条‧PREC向公眾道歉

为什么基督教徒没觉得不适,回教徒却觉得有问题?

(彭亨‧关丹15日讯)无心之失引起穆斯林不安,PREC公司就日前在关丹成功广场悬掛一张祝贺哈芝节与迎接万圣节布景海报向公眾道歉。


PREC公司公关经理谢咏孳说,虽然有关布景海报是分左右两个部份,分別向穆斯林祝贺哈芝节,也同时配合万圣节的到来举办活动,不料两个不同文化的活动印製在同一张海报上,却引起穆斯林的不安。
“有关海报的左方是祝贺哈芝节,右方则是有关万圣节的活动宣传,我们並没有把两个不同的节日混合在一起。

“不过,在接获穆斯林组织的反对后,我们已马上於同一天把海报拆下。"

他说,其公司就这起无心之失,在处理两个不同文化的活动不够敏感向公眾道歉,也保证不会再重犯同样的过失。

星洲日报只是在该公司的邀请下协办万圣节儿童填色比赛,並没有联办哈芝节的活动。

http://www.sinchew.com.my/node/264846?tid=1

纳兹里:联邦宪法没提及‧大马不曾宣佈为世俗国

(吉隆坡22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今日指出,马来西亚不曾被宣佈为世俗国,而且联邦宪法也完全没有提及“世俗”的字眼。


他引述著名的仄奥玛对总检察长案例说,联邦宪法(第一章)第3条款清楚阐明,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並在其他条款下获得保障。

纳兹里今日在国会下议院回答芙蓉国会议员约翰费南迪的提问时指出,这些条款包括宪法(第四章)第11条款阐明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不允许向穆斯林传播任何宗教教义或信仰;(第二章)第12条款阐明联邦及州政府有权力成立或保持或协助成立伊斯兰教事务的机构等。


他说,这与其他世俗国不同,如美国、印度、土耳其的宪法,经已清楚阐明她们是世俗国;世俗国没有官方宗教,允许国民有个別宗教信仰,“联邦宪法里完全没有提及‘世俗’的字眼。”

纳兹里指出,政府意识到在仄奥玛案例中,最高法院不曾宣判我国为世俗国;而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62条款(临时和过渡条款),继续採用世俗法。

他说,儘管如此,在联邦宪法第162条款下,在提及独立之前制定的法律时,所使用的字眼,是“现有的法律”(existing law),但不是“世俗法”。

“根据仄奥玛的案件,法令条文及上述解释,清楚显示马来西亚不曾被宣判为世俗国。”

指与三任首相说辞有衝突

不过,约翰费南迪在附加提问时却指这番说辞与我国第一任、第二任及第三任首相,说过伊斯兰教虽是大马的官方宗教,但马来西亚是世俗国的声明有衝突。

纳兹里说,他无法查证约翰费南迪的说法,因此即使回答也只能根据印象而不是事实。

无论如何,他重申,就如上述,仄奥玛的案件已很清楚,大马不曾被宣佈为世俗国,这是根据事实的言论,不是谎言。

另一方面,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要求纳兹里解释,我国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和第三任首相敦胡先翁都曾说过我国是世俗国,现在为何却宣称不是世俗国的原因。

他指出,科博德委员会(Cobbold Commission)报告,和草擬联邦宪法的李特宪制委员会(Reid Commission)报告也列明,我国是个世俗国。

世俗国对宗教事务中立


甚么是世俗国?世俗国(Secular state)是指对宗教事务持中立的国家,没有对任何一种个別的宗教习俗持赞成或反对的態度,也是没有类似国教的宗教。

一个世俗国家也视信奉不同宗教的人为平等的个体,没有偏袒或歧视信奉个別宗教的人。

理论上,世俗国家保护宗教自由及政教分离,也指一些防止宗教干预和控制政府权力的国家,更有法令保护任何一种宗教,包括少数宗教免受歧视。

有些国家在建国时已自我定位为世俗国家(如菲律宾),也有些是经过世俗化才成为世俗国家(如法国),还有不少的政教分离国家。

部份世俗国家包括澳洲、奥地利、俄罗斯、加拿大、中国、印度、以色列、日本、新加坡、美国等。

伊斯兰国以伊教义为主导

伊斯兰国(Islamic State)是指国家的制度以伊斯兰教义为主导;而伊斯兰国家(Islamic Country)一词则指以穆斯林居多的国家,但在宪法立法方面仍是採用世俗法的国家。

伊斯兰国以古兰经和圣训为自己的一套伊斯兰法律,该法律实际触及生活及社会的每一个层面,由饮食、金融到战事以及福利等各方面。

世界上有57个国家是穆斯林佔多数的国家,但並非都是以伊斯兰法(Syariah)为国家最高法律的伊斯兰国。

它们包括中东的巴勒斯坦、埃及、苏丹、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等。
大马是世俗国?

马来西亚是世俗国还是伊斯兰国?再次引起爭议。

其实这个爭议在多年前就已经存在,一直到今天,马来西亚的定位仍无共识。大马是伊斯兰国或世俗国,很多时候是隨著政治需要和政党的立场而陷入爭议,政治人物的言论,往往让整个议题陷入混淆。

前首相马哈迪在2001年指出,马来西亚其实已是一个伊斯兰国,此言一出,引起反对党大力抨击,强调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

对在野的行动党来说,马来西亚是世俗国是该党坚持的原则;对伊斯兰党而言,建立伊斯兰国是该党的理想;对巫统来说,即不能说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亦不能宣佈大马为伊斯兰国,毕竟它必须顾虑到各族和各宗教人士的感受,也必须考虑到国阵成员党的立场。

比如在2007年,时任副首相纳吉发表“马来西亚是伊斯兰国”的言论,再次引起朝野政党的反弹。

除了反对党之外,来自东马的国阵成员党反弹最大,他们绝不认同马来西亚是一个伊斯兰国,並坚持国家领袖必须厘清大马是伊斯兰国还是世俗国。

到了今天,有关大马的定位,还处於各说各话的情况。

虽然政党领袖、法律界以及歷史学者一再强调,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也是参与草擬与制定联邦宪法先辈的共同原意及建国契约。不过,纳兹里说,联邦宪法第162条款下针对独立前制定的法律所使用的字眼,是现行法律(existing law),而不是世俗法。

纳兹里在下议院所引用的仄奥玛案例,也引起了混淆。他说,最高法院不曾宣判我国为世俗国,而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62条款,继续採用世俗法。

但是,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之前针对此判决的论点是,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在此案件中裁决,大马的法律无需符合伊斯兰原则,並確认大马是世俗国。

http://www.sinchew.com.my/node/265630?tid=1

东姑及胡先翁曾作出声明‧林吉祥:“4文件证明马是世俗国”

(吉隆坡22日讯)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出示4份文件,证明我国是世俗国,包括我国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和第三任首相敦胡先翁在1983年先后的声明;以及科博德委员会(Cobbold Commission)报告和李特宪制委员会(Reid Commission)的內容:-

林吉祥在国会走廊对记者说,当时星报的封面报导非常清楚的指出,东姑阿都拉曼在1983年2月8日庆祝他的80岁生日时,曾说过“不要將马来西亚变成伊斯兰国,因为我国(马来西亚)是世俗国,伊斯兰为官方宗教”,当时有很多国阵的领袖都有出席该生日晚宴,包括现任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前首相敦马哈迪。
当年报导清楚阐明

他说,敦胡先翁在两个礼拜后庆祝自己的生日时,支持东姑阿都拉曼的这番言论,当时星报的封面標题是“敦胡先翁也支持东姑阿都拉曼”(Hussein Supports Tunku Too)。

他进一步指出,草擬联邦宪法的李特宪制委员会报告也清楚说明我国是世俗国;而成立马来西亚的科博德委员会报告也曾提及,因为当时东马的人民在加入马来西亚时,非常关注到底我国是不是伊斯兰教国。
“两份(报告)非常清楚的確认。科博德委员会有英国和马来西亚的代表,马来西亚的代表是丹斯里卡查里沙菲宜和当时的檳城州第一任首席部长王保尼,他们两人都確认联邦宪法內,没有说马来西亚不是一个世俗国。”
“这意味著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这是政府不应该否认的。”

他说,现任政府否认我国是一个世俗国的说法,但他认为,现有的宪法已经清楚阐明有关事项。

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

他表示,这是马来西亚作为世俗国的特別之处,虽然我国是世俗国,但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这是在其他国家找不到的特点。
“无论如何,马来西亚是一个官方宗教为伊斯兰教的世俗国。”


新闻背景
仄奥玛案例

运毒与军火抵触伊斯兰禁令

1988年仄奥玛案例引激辩

奥玛对总检察长(1988)案件在审讯期间,控辩双方针对“运毒的强制死刑”和“军火法令”是否因抵触了伊斯兰的禁令而不成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爭论点在於,联邦宪法是这片土地上的最高宪法(宪法第4(1)条),而联邦宪法中阐明,伊斯兰为联邦宗教(宪法第3(1)条),因此在这两项法令中(运毒与军火)实行强制死刑是与伊斯兰的禁令不符的,因此这两项法令是违反宪法的。

再者,既然伊斯兰是联邦宗教,任何在国会通过的法案必须贯彻伊斯兰与宗教信条,而伊斯兰法在独立期间是当时的法律,任何在这个国家推行的法律都必须遵从伊斯兰法。

仄奥玛案件中,法官沙烈阿巴斯(Salleh Abbas LP)在判词中说到,宪法中的第3(1)条中的伊斯兰有两个意思。

法官指出,伊斯兰不仅是“一组教条与宗教礼节,它是一个涵括整个人类活动的生活方式,依据神的指示……”
以更有说服力的字眼解释伊斯兰的意思后,法官问了一个问题“这是擬定宪法者意指的吗?”

他追溯我国在英殖民之后的伊斯兰史后总结,“伊斯兰法被描绘、限制在一个只管制婚姻、离婚和继承的法律的狭窄范围中”,而伊斯兰的公共性也只是统治者权力的附属物。

所以,他总结,宪法中的第3(1)条中的“伊斯兰”所指的只是“宗教礼节与仪式”。

因此,当时的最高法院(现称联邦法院)在此案件中裁决,大马的法律无需符合伊斯兰原则,及确认大马是世俗国。

(资料来源:山拉哈友(Shamrahayu A.Aziz)《伊斯兰作为马来西亚联邦宗教:其范围与含义》(Islam as the religion of Malaysia Federation : the scopeand impl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