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星期二

东姑及胡先翁曾作出声明‧林吉祥:“4文件证明马是世俗国”

(吉隆坡22日讯)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出示4份文件,证明我国是世俗国,包括我国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和第三任首相敦胡先翁在1983年先后的声明;以及科博德委员会(Cobbold Commission)报告和李特宪制委员会(Reid Commission)的內容:-

林吉祥在国会走廊对记者说,当时星报的封面报导非常清楚的指出,东姑阿都拉曼在1983年2月8日庆祝他的80岁生日时,曾说过“不要將马来西亚变成伊斯兰国,因为我国(马来西亚)是世俗国,伊斯兰为官方宗教”,当时有很多国阵的领袖都有出席该生日晚宴,包括现任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前首相敦马哈迪。
当年报导清楚阐明

他说,敦胡先翁在两个礼拜后庆祝自己的生日时,支持东姑阿都拉曼的这番言论,当时星报的封面標题是“敦胡先翁也支持东姑阿都拉曼”(Hussein Supports Tunku Too)。

他进一步指出,草擬联邦宪法的李特宪制委员会报告也清楚说明我国是世俗国;而成立马来西亚的科博德委员会报告也曾提及,因为当时东马的人民在加入马来西亚时,非常关注到底我国是不是伊斯兰教国。
“两份(报告)非常清楚的確认。科博德委员会有英国和马来西亚的代表,马来西亚的代表是丹斯里卡查里沙菲宜和当时的檳城州第一任首席部长王保尼,他们两人都確认联邦宪法內,没有说马来西亚不是一个世俗国。”
“这意味著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这是政府不应该否认的。”

他说,现任政府否认我国是一个世俗国的说法,但他认为,现有的宪法已经清楚阐明有关事项。

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

他表示,这是马来西亚作为世俗国的特別之处,虽然我国是世俗国,但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这是在其他国家找不到的特点。
“无论如何,马来西亚是一个官方宗教为伊斯兰教的世俗国。”


新闻背景
仄奥玛案例

运毒与军火抵触伊斯兰禁令

1988年仄奥玛案例引激辩

奥玛对总检察长(1988)案件在审讯期间,控辩双方针对“运毒的强制死刑”和“军火法令”是否因抵触了伊斯兰的禁令而不成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爭论点在於,联邦宪法是这片土地上的最高宪法(宪法第4(1)条),而联邦宪法中阐明,伊斯兰为联邦宗教(宪法第3(1)条),因此在这两项法令中(运毒与军火)实行强制死刑是与伊斯兰的禁令不符的,因此这两项法令是违反宪法的。

再者,既然伊斯兰是联邦宗教,任何在国会通过的法案必须贯彻伊斯兰与宗教信条,而伊斯兰法在独立期间是当时的法律,任何在这个国家推行的法律都必须遵从伊斯兰法。

仄奥玛案件中,法官沙烈阿巴斯(Salleh Abbas LP)在判词中说到,宪法中的第3(1)条中的伊斯兰有两个意思。

法官指出,伊斯兰不仅是“一组教条与宗教礼节,它是一个涵括整个人类活动的生活方式,依据神的指示……”
以更有说服力的字眼解释伊斯兰的意思后,法官问了一个问题“这是擬定宪法者意指的吗?”

他追溯我国在英殖民之后的伊斯兰史后总结,“伊斯兰法被描绘、限制在一个只管制婚姻、离婚和继承的法律的狭窄范围中”,而伊斯兰的公共性也只是统治者权力的附属物。

所以,他总结,宪法中的第3(1)条中的“伊斯兰”所指的只是“宗教礼节与仪式”。

因此,当时的最高法院(现称联邦法院)在此案件中裁决,大马的法律无需符合伊斯兰原则,及确认大马是世俗国。

(资料来源:山拉哈友(Shamrahayu A.Aziz)《伊斯兰作为马来西亚联邦宗教:其范围与含义》(Islam as the religion of Malaysia Federation : the scopeand implic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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