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星期二

纳兹里:联邦宪法没提及‧大马不曾宣佈为世俗国

(吉隆坡22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今日指出,马来西亚不曾被宣佈为世俗国,而且联邦宪法也完全没有提及“世俗”的字眼。


他引述著名的仄奥玛对总检察长案例说,联邦宪法(第一章)第3条款清楚阐明,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並在其他条款下获得保障。

纳兹里今日在国会下议院回答芙蓉国会议员约翰费南迪的提问时指出,这些条款包括宪法(第四章)第11条款阐明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不允许向穆斯林传播任何宗教教义或信仰;(第二章)第12条款阐明联邦及州政府有权力成立或保持或协助成立伊斯兰教事务的机构等。


他说,这与其他世俗国不同,如美国、印度、土耳其的宪法,经已清楚阐明她们是世俗国;世俗国没有官方宗教,允许国民有个別宗教信仰,“联邦宪法里完全没有提及‘世俗’的字眼。”

纳兹里指出,政府意识到在仄奥玛案例中,最高法院不曾宣判我国为世俗国;而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62条款(临时和过渡条款),继续採用世俗法。

他说,儘管如此,在联邦宪法第162条款下,在提及独立之前制定的法律时,所使用的字眼,是“现有的法律”(existing law),但不是“世俗法”。

“根据仄奥玛的案件,法令条文及上述解释,清楚显示马来西亚不曾被宣判为世俗国。”

指与三任首相说辞有衝突

不过,约翰费南迪在附加提问时却指这番说辞与我国第一任、第二任及第三任首相,说过伊斯兰教虽是大马的官方宗教,但马来西亚是世俗国的声明有衝突。

纳兹里说,他无法查证约翰费南迪的说法,因此即使回答也只能根据印象而不是事实。

无论如何,他重申,就如上述,仄奥玛的案件已很清楚,大马不曾被宣佈为世俗国,这是根据事实的言论,不是谎言。

另一方面,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要求纳兹里解释,我国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和第三任首相敦胡先翁都曾说过我国是世俗国,现在为何却宣称不是世俗国的原因。

他指出,科博德委员会(Cobbold Commission)报告,和草擬联邦宪法的李特宪制委员会(Reid Commission)报告也列明,我国是个世俗国。

世俗国对宗教事务中立


甚么是世俗国?世俗国(Secular state)是指对宗教事务持中立的国家,没有对任何一种个別的宗教习俗持赞成或反对的態度,也是没有类似国教的宗教。

一个世俗国家也视信奉不同宗教的人为平等的个体,没有偏袒或歧视信奉个別宗教的人。

理论上,世俗国家保护宗教自由及政教分离,也指一些防止宗教干预和控制政府权力的国家,更有法令保护任何一种宗教,包括少数宗教免受歧视。

有些国家在建国时已自我定位为世俗国家(如菲律宾),也有些是经过世俗化才成为世俗国家(如法国),还有不少的政教分离国家。

部份世俗国家包括澳洲、奥地利、俄罗斯、加拿大、中国、印度、以色列、日本、新加坡、美国等。

伊斯兰国以伊教义为主导

伊斯兰国(Islamic State)是指国家的制度以伊斯兰教义为主导;而伊斯兰国家(Islamic Country)一词则指以穆斯林居多的国家,但在宪法立法方面仍是採用世俗法的国家。

伊斯兰国以古兰经和圣训为自己的一套伊斯兰法律,该法律实际触及生活及社会的每一个层面,由饮食、金融到战事以及福利等各方面。

世界上有57个国家是穆斯林佔多数的国家,但並非都是以伊斯兰法(Syariah)为国家最高法律的伊斯兰国。

它们包括中东的巴勒斯坦、埃及、苏丹、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等。
大马是世俗国?

马来西亚是世俗国还是伊斯兰国?再次引起爭议。

其实这个爭议在多年前就已经存在,一直到今天,马来西亚的定位仍无共识。大马是伊斯兰国或世俗国,很多时候是隨著政治需要和政党的立场而陷入爭议,政治人物的言论,往往让整个议题陷入混淆。

前首相马哈迪在2001年指出,马来西亚其实已是一个伊斯兰国,此言一出,引起反对党大力抨击,强调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

对在野的行动党来说,马来西亚是世俗国是该党坚持的原则;对伊斯兰党而言,建立伊斯兰国是该党的理想;对巫统来说,即不能说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亦不能宣佈大马为伊斯兰国,毕竟它必须顾虑到各族和各宗教人士的感受,也必须考虑到国阵成员党的立场。

比如在2007年,时任副首相纳吉发表“马来西亚是伊斯兰国”的言论,再次引起朝野政党的反弹。

除了反对党之外,来自东马的国阵成员党反弹最大,他们绝不认同马来西亚是一个伊斯兰国,並坚持国家领袖必须厘清大马是伊斯兰国还是世俗国。

到了今天,有关大马的定位,还处於各说各话的情况。

虽然政党领袖、法律界以及歷史学者一再强调,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也是参与草擬与制定联邦宪法先辈的共同原意及建国契约。不过,纳兹里说,联邦宪法第162条款下针对独立前制定的法律所使用的字眼,是现行法律(existing law),而不是世俗法。

纳兹里在下议院所引用的仄奥玛案例,也引起了混淆。他说,最高法院不曾宣判我国为世俗国,而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62条款,继续採用世俗法。

但是,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之前针对此判决的论点是,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在此案件中裁决,大马的法律无需符合伊斯兰原则,並確认大马是世俗国。

http://www.sinchew.com.my/node/265630?t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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