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星期二

抨蔡细历失业论侮辱伊斯兰 土权组织:穆斯林禁投马华

马华总会长蔡细历昨日发表“伊刑法失业论”掀起反弹,就连亲国阵的土著权威组织也大表不满,更认为穆斯林在来届大选禁投马华。


土权总秘书赛哈山表示,虽然土权已决定在来届大选支持国阵,但是这不代表他们不会改变对马华候选人的立场。

要蔡细历撤回言论

“在伊斯兰事情上,土权不会妥协。投选那些侮辱伊斯兰的人,对土权的穆斯林来说是一种禁忌。”

“土权已经多次提醒马华不要侮辱伊斯兰,任何人都不可以政治化伊斯兰。蔡细历还有时间撤回其言论,以免为时太晚。”

他说,虽然土权成员不会投给公正党或行动党,但是在他们心里也会嘀咕:“若我投选马华肯定是禁忌,因为他们侮辱我的伊斯兰,所以为何我要出来投票?”

蔡细历昨日在视频中引述一则来历不明的手机短讯宣称,一旦大马严格实施伊斯兰刑事法,全国会有约120万人失业。

赛哈山今日发表文告,质疑蔡细历挑起这个敏感课题的动机,毕竟蔡细历一直都是“伊斯兰友人”。

“我们要的是什么?穆斯林必须捍卫真正的伊斯兰法,而不是伊斯兰党版本的刑事法。”

伊刑法制造就业机会

赛哈山驳斥蔡细历,强调伊刑法不会导致人民失业,而是会制造更多就业机会。

他说,由于蔡细历曾经宣称不了解伊刑法,所以后者最好保持沉默。

“非穆斯林最好不要触及伊刑法课题,尤其是在马来西亚。”(当今大马

哈芝节和万圣节印同一布条‧PREC向公眾道歉

为什么基督教徒没觉得不适,回教徒却觉得有问题?

(彭亨‧关丹15日讯)无心之失引起穆斯林不安,PREC公司就日前在关丹成功广场悬掛一张祝贺哈芝节与迎接万圣节布景海报向公眾道歉。


PREC公司公关经理谢咏孳说,虽然有关布景海报是分左右两个部份,分別向穆斯林祝贺哈芝节,也同时配合万圣节的到来举办活动,不料两个不同文化的活动印製在同一张海报上,却引起穆斯林的不安。
“有关海报的左方是祝贺哈芝节,右方则是有关万圣节的活动宣传,我们並没有把两个不同的节日混合在一起。

“不过,在接获穆斯林组织的反对后,我们已马上於同一天把海报拆下。"

他说,其公司就这起无心之失,在处理两个不同文化的活动不够敏感向公眾道歉,也保证不会再重犯同样的过失。

星洲日报只是在该公司的邀请下协办万圣节儿童填色比赛,並没有联办哈芝节的活动。

http://www.sinchew.com.my/node/264846?tid=1

纳兹里:联邦宪法没提及‧大马不曾宣佈为世俗国

(吉隆坡22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今日指出,马来西亚不曾被宣佈为世俗国,而且联邦宪法也完全没有提及“世俗”的字眼。


他引述著名的仄奥玛对总检察长案例说,联邦宪法(第一章)第3条款清楚阐明,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並在其他条款下获得保障。

纳兹里今日在国会下议院回答芙蓉国会议员约翰费南迪的提问时指出,这些条款包括宪法(第四章)第11条款阐明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不允许向穆斯林传播任何宗教教义或信仰;(第二章)第12条款阐明联邦及州政府有权力成立或保持或协助成立伊斯兰教事务的机构等。


他说,这与其他世俗国不同,如美国、印度、土耳其的宪法,经已清楚阐明她们是世俗国;世俗国没有官方宗教,允许国民有个別宗教信仰,“联邦宪法里完全没有提及‘世俗’的字眼。”

纳兹里指出,政府意识到在仄奥玛案例中,最高法院不曾宣判我国为世俗国;而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62条款(临时和过渡条款),继续採用世俗法。

他说,儘管如此,在联邦宪法第162条款下,在提及独立之前制定的法律时,所使用的字眼,是“现有的法律”(existing law),但不是“世俗法”。

“根据仄奥玛的案件,法令条文及上述解释,清楚显示马来西亚不曾被宣判为世俗国。”

指与三任首相说辞有衝突

不过,约翰费南迪在附加提问时却指这番说辞与我国第一任、第二任及第三任首相,说过伊斯兰教虽是大马的官方宗教,但马来西亚是世俗国的声明有衝突。

纳兹里说,他无法查证约翰费南迪的说法,因此即使回答也只能根据印象而不是事实。

无论如何,他重申,就如上述,仄奥玛的案件已很清楚,大马不曾被宣佈为世俗国,这是根据事实的言论,不是谎言。

另一方面,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要求纳兹里解释,我国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和第三任首相敦胡先翁都曾说过我国是世俗国,现在为何却宣称不是世俗国的原因。

他指出,科博德委员会(Cobbold Commission)报告,和草擬联邦宪法的李特宪制委员会(Reid Commission)报告也列明,我国是个世俗国。

世俗国对宗教事务中立


甚么是世俗国?世俗国(Secular state)是指对宗教事务持中立的国家,没有对任何一种个別的宗教习俗持赞成或反对的態度,也是没有类似国教的宗教。

一个世俗国家也视信奉不同宗教的人为平等的个体,没有偏袒或歧视信奉个別宗教的人。

理论上,世俗国家保护宗教自由及政教分离,也指一些防止宗教干预和控制政府权力的国家,更有法令保护任何一种宗教,包括少数宗教免受歧视。

有些国家在建国时已自我定位为世俗国家(如菲律宾),也有些是经过世俗化才成为世俗国家(如法国),还有不少的政教分离国家。

部份世俗国家包括澳洲、奥地利、俄罗斯、加拿大、中国、印度、以色列、日本、新加坡、美国等。

伊斯兰国以伊教义为主导

伊斯兰国(Islamic State)是指国家的制度以伊斯兰教义为主导;而伊斯兰国家(Islamic Country)一词则指以穆斯林居多的国家,但在宪法立法方面仍是採用世俗法的国家。

伊斯兰国以古兰经和圣训为自己的一套伊斯兰法律,该法律实际触及生活及社会的每一个层面,由饮食、金融到战事以及福利等各方面。

世界上有57个国家是穆斯林佔多数的国家,但並非都是以伊斯兰法(Syariah)为国家最高法律的伊斯兰国。

它们包括中东的巴勒斯坦、埃及、苏丹、利比亚、突尼斯、阿尔及利亚等。
大马是世俗国?

马来西亚是世俗国还是伊斯兰国?再次引起爭议。

其实这个爭议在多年前就已经存在,一直到今天,马来西亚的定位仍无共识。大马是伊斯兰国或世俗国,很多时候是隨著政治需要和政党的立场而陷入爭议,政治人物的言论,往往让整个议题陷入混淆。

前首相马哈迪在2001年指出,马来西亚其实已是一个伊斯兰国,此言一出,引起反对党大力抨击,强调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

对在野的行动党来说,马来西亚是世俗国是该党坚持的原则;对伊斯兰党而言,建立伊斯兰国是该党的理想;对巫统来说,即不能说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亦不能宣佈大马为伊斯兰国,毕竟它必须顾虑到各族和各宗教人士的感受,也必须考虑到国阵成员党的立场。

比如在2007年,时任副首相纳吉发表“马来西亚是伊斯兰国”的言论,再次引起朝野政党的反弹。

除了反对党之外,来自东马的国阵成员党反弹最大,他们绝不认同马来西亚是一个伊斯兰国,並坚持国家领袖必须厘清大马是伊斯兰国还是世俗国。

到了今天,有关大马的定位,还处於各说各话的情况。

虽然政党领袖、法律界以及歷史学者一再强调,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也是参与草擬与制定联邦宪法先辈的共同原意及建国契约。不过,纳兹里说,联邦宪法第162条款下针对独立前制定的法律所使用的字眼,是现行法律(existing law),而不是世俗法。

纳兹里在下议院所引用的仄奥玛案例,也引起了混淆。他说,最高法院不曾宣判我国为世俗国,而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62条款,继续採用世俗法。

但是,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之前针对此判决的论点是,最高法院(联邦法院)在此案件中裁决,大马的法律无需符合伊斯兰原则,並確认大马是世俗国。

http://www.sinchew.com.my/node/265630?tid=1

东姑及胡先翁曾作出声明‧林吉祥:“4文件证明马是世俗国”

(吉隆坡22日讯)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出示4份文件,证明我国是世俗国,包括我国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和第三任首相敦胡先翁在1983年先后的声明;以及科博德委员会(Cobbold Commission)报告和李特宪制委员会(Reid Commission)的內容:-

林吉祥在国会走廊对记者说,当时星报的封面报导非常清楚的指出,东姑阿都拉曼在1983年2月8日庆祝他的80岁生日时,曾说过“不要將马来西亚变成伊斯兰国,因为我国(马来西亚)是世俗国,伊斯兰为官方宗教”,当时有很多国阵的领袖都有出席该生日晚宴,包括现任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和前首相敦马哈迪。
当年报导清楚阐明

他说,敦胡先翁在两个礼拜后庆祝自己的生日时,支持东姑阿都拉曼的这番言论,当时星报的封面標题是“敦胡先翁也支持东姑阿都拉曼”(Hussein Supports Tunku Too)。

他进一步指出,草擬联邦宪法的李特宪制委员会报告也清楚说明我国是世俗国;而成立马来西亚的科博德委员会报告也曾提及,因为当时东马的人民在加入马来西亚时,非常关注到底我国是不是伊斯兰教国。
“两份(报告)非常清楚的確认。科博德委员会有英国和马来西亚的代表,马来西亚的代表是丹斯里卡查里沙菲宜和当时的檳城州第一任首席部长王保尼,他们两人都確认联邦宪法內,没有说马来西亚不是一个世俗国。”
“这意味著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这是政府不应该否认的。”

他说,现任政府否认我国是一个世俗国的说法,但他认为,现有的宪法已经清楚阐明有关事项。

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

他表示,这是马来西亚作为世俗国的特別之处,虽然我国是世俗国,但伊斯兰教是官方宗教,这是在其他国家找不到的特点。
“无论如何,马来西亚是一个官方宗教为伊斯兰教的世俗国。”


新闻背景
仄奥玛案例

运毒与军火抵触伊斯兰禁令

1988年仄奥玛案例引激辩

奥玛对总检察长(1988)案件在审讯期间,控辩双方针对“运毒的强制死刑”和“军火法令”是否因抵触了伊斯兰的禁令而不成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爭论点在於,联邦宪法是这片土地上的最高宪法(宪法第4(1)条),而联邦宪法中阐明,伊斯兰为联邦宗教(宪法第3(1)条),因此在这两项法令中(运毒与军火)实行强制死刑是与伊斯兰的禁令不符的,因此这两项法令是违反宪法的。

再者,既然伊斯兰是联邦宗教,任何在国会通过的法案必须贯彻伊斯兰与宗教信条,而伊斯兰法在独立期间是当时的法律,任何在这个国家推行的法律都必须遵从伊斯兰法。

仄奥玛案件中,法官沙烈阿巴斯(Salleh Abbas LP)在判词中说到,宪法中的第3(1)条中的伊斯兰有两个意思。

法官指出,伊斯兰不仅是“一组教条与宗教礼节,它是一个涵括整个人类活动的生活方式,依据神的指示……”
以更有说服力的字眼解释伊斯兰的意思后,法官问了一个问题“这是擬定宪法者意指的吗?”

他追溯我国在英殖民之后的伊斯兰史后总结,“伊斯兰法被描绘、限制在一个只管制婚姻、离婚和继承的法律的狭窄范围中”,而伊斯兰的公共性也只是统治者权力的附属物。

所以,他总结,宪法中的第3(1)条中的“伊斯兰”所指的只是“宗教礼节与仪式”。

因此,当时的最高法院(现称联邦法院)在此案件中裁决,大马的法律无需符合伊斯兰原则,及确认大马是世俗国。

(资料来源:山拉哈友(Shamrahayu A.Aziz)《伊斯兰作为马来西亚联邦宗教:其范围与含义》(Islam as the religion of Malaysia Federation : the scopeand impl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