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4日星期二

马独立53年修宪700次‧人权促进协会:宪法原意渐失

(雪兰莪‧八打灵再也24-05-2011讯)人权促进协会(PROHAM)主席丹斯里西蒙西本今日揭露,由1957年至2010年的53年中,大马修宪次数达700次!

他说,截至去年,美国建国223年,修宪次数为27次,新加坡建国至去年是45年,却只修宪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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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赋予在大马宪法內的原意,似乎在渐渐的被削弱。”

也是大马人权委员会前委员的西蒙西本,今日在针对《美国2010年国家人权报告――大马篇》举行的圆桌討论会上说,虽然大马的宪法赋予人民各种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但矛盾的是,立法机构却又立法箝制这些自由,使到这些自由受到诸多限制。

他指出,举例而言,虽然宪法阐明大马人享有集会的自由,但却有1967年警察法令限制集会,包括在集会前必须先取得准证,反对党往往无法获得集会准证,即使获批,也会在最后一分钟被撤销。

他说,另一个例子是,虽然宪法指大马人可享有言论自由,但却有1984年出版及印刷法令控制言论。

他指出,根据1999年大马人权委员会法令,“人权”是指在联邦宪法第二部份所赋予的基本自由,但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五条(人人有权享有国籍)却没有涵盖在宪法的第二部份。

他在美国人权报告中也发现,政府没有关注国內的人权课题,只是一味的关注短期的政治利益,却忽视对於人权的推广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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