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3-2009 作者:这是一篇纯粹从《宪法》角度谈论马来人特殊地位的文章。事因政治评论者金格(Kim Quek)2004年在一篇文章中,从《宪法》角度细述了马来特殊地位的来龙去脉。那是值得一读的文章,笔者撰写此文,目的是为了把那篇文章的基本内容介绍给读者分享。)
【培根说法/杨培根专栏】最近在互联网上看到某大学教授谈起“马来人主导政治”,又谈什么“华人主导经济”。这是老生长谈的论调,不少学者的论述与事实早已证明,这是个似是而非的种族性论调。
虽然我国已独立了近50年,但是,种族课题仍然继续垄断我国的政治舞台。学术界都已证明新经济政策的目标早已达到,甚至超过预期的固打;但是,争取所谓马来人权利,仍然是巫统统治阶层的主导思潮。
他们所发表的争取马来人权利的言论中,所使用的字眼有:马来人“特殊权利”,马来人“特权”或“马来人权利”。他们也经常煞有介事地引用《联邦宪法》条款,作为争取实施特权的法律根据。
然而,在使用这些字眼的政客们,究竟有多少人曾经熟读《联邦宪法》,以查明究竟自己的权利,是哪些权利呢?
如果认真阅读《宪法》,或许会令你感到惊奇的是,你完全找不到你所熟悉的字眼,即:马来人“特殊权利”,马来人“特权”,或“马来人权利”等。
《宪法》只谈及“马来人特殊地位”
其实,《宪法》只采用“马来人特殊地位”这些字眼;这些字眼出现在《宪法》第153(1)条款和第153(2)条款中。这条款的小标题是:“保留服务业,执照等固打给马来人和沙巴和砂拉越土著”。
(注:原本《宪法》?有“沙巴和砂拉越土著”等字眼,那是在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时,才加入《宪法》的。当时,东马、新加坡和西马合并,组成马来西亚。为了方便起见,在本文中,引用《宪法》时,不再重复“沙巴和砂拉越土著”等字眼。)
任何人只要细读第153条款的话,就会发现,对马来人有利的条款所采用的字眼,颇为温和,完全不像政客所说的那样尖锐,牵涉层面也?那么广。
其实,这条款除了规定马来人的特殊地位以外,也写明必须保护非马来人的利益。如果把第153条款连同第8条款(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和第136条(平等对待政府公务员)这三个条款综合起来诠释,第153条款就不像政客那样地被诠释得过于离谱。
顾全马来人特殊地位的第153条款,为什么在实施时,会变成我国一切种族不平等现象的法律根源,因而臭名远扬呢?看来,错不在于《宪法》,而是政客歪曲或错误诠释的结果。
第153(1)条款的内容
第153(1)条款说:“元首有责任根据此条款的规定,维护马来人的特殊地位和其他族群的合法利益。”
因此,我们首先要理解的是:这条款不只是为了保护马来人的利益,同时,也必须保护非马来人的利益。
要注意的是:《宪法》使用的字眼是“维护”和“特殊地位”(不是“特殊权利”或“特权”)。为了理解使用这些字眼的原因,就必须研究半个世纪以前草拟《宪法》时的历史背景。显而易见,当时马来人在经济上和教育上比其他种族较为落后,因此有必要“保障”或“维护”,以免马来族被其他种族所淹?,所以马来人的“特殊地位”就产生了。那显然是为了达到“保卫”的目的:保护以使之得以生存。
《宪法》选用“特殊地位”这个字眼,而不使用“权利”和“特权”等字眼。在当时的历史背景,《宪法》规定马来人享有特殊地位,目的不是为了赐予种族特权,或制造特权阶级,而是为了维护他们,使他们有朝一日能和其他族群“并驾齐驱”,在同一个平台上和平竞争。
第153(2)条款规定,首相必须通过在公共服务业、教育设施和商业执照等方面,保留他认为合理比例的职位,以保障马来人的特殊地位。第153(3)和(6)条款指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首相可发出一般指示给有关当局,当局必须遵守这类指示。
另一项条款是关乎大专教育学额的分配,那就是第153(8A)条款。这项条款规定,如果某特定学科的学位不足,首相可以发出指示“…保留他认为合理的一定比例的学额给马来人,而当局必须遵守这类指示。”
为了保护非马来人的现有利益,以避免它可能遭受侵犯,第153条款下的一些条款规定,禁止剥夺非马来人已享有的服务设施(不论是在公共服务业,教育方面,或商业执照方面的服务设施)。
153条款的一些重要的合理款项
在第153条款的一些保护性条款中,特别重要的是公平合理的第(5)和(9)款。
第(5)款中有一段文字,那就是:“此条款(153条款)对第136条款的规定,不会有不利影响。”第136条款规定,必须提供公平待遇,即:“所有人不论属于任何种族,只要在联合邦政府同一等级中服务,根据他们受雇的条件,必须不分彼此,得到同等待遇。”
另一项条款,第153(9)条款,是一项简短的条款,那就是:“此条款并未授权国会限制商业或贸易,只保留给马来人”。这就是说,国会不会只为了要保留给马来人,而制订法律限制其他族群的商业贸易活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第8条款
为了完全了解第153条款,必须了解第8条款(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款)。现将第8条款意义较为深远的第(1)和(2)款全文引述如下:
第8(1)条款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第8(2)条款说:“除非得到《宪法》明确授权,在公共当局中任职或受雇,在行使法律征用,拥有或转让财产,成立或进行贸易、商业、专业、职业或受雇方面,任何法律都不能以宗教、种族、出身,或出生地为理由,对公民有所歧视。”
仔细研究了这些《宪法》条款的话,不可能达致结论说:马来“特权”是马来族所拥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特权。宪法更?有规定如“马来主导权”范围内的种族特权,因此作这种结论不符合《宪法》精神。
《宪法》第153条款所规定的马来人特殊地位,只是在三个领域:公共服务、教育学额和商业执照方面,保留合理固打而已。
生活中的种族歧视现象
种族歧视现象几乎发生在各个生活层面,这些种族歧视现象,大部分都违反《宪法》。现举出几个例子:
一、委任和提拔国库资付单位的职员方面,长期存在着种族歧视现象,其结果是这些单位几乎属于清一色单一种族(尤其是高层)。这些单位包括政府部门、警察、军队和半官方政府机构,以及类似政府机关的机构;
二、直接或间接由政府控制的合约,不准非马来人投标和签署;
三、屋业买卖方面,为马来人强制价格打折扣和施加固打制;
四、在非马来公司,为马来人强制施加股权固打制;
五、全面禁止非马来人进入某些国库资助的教育学府;
六、分配奖学金和学额时一边倒,其分配比例显然不合理,反映了种族歧视现象。
结语
《宪法》只规定我国只有一类公民权,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平等,第153条款并?改变这个事实。此条款只是为了保护马来人在国民生活的某些方面,为马来人保留合理的固打制。
但是,这几十年来,《宪法》被执政党的强权政治所“架空”了;结果,单一种族几乎完全垄断了公共领域。在我国的民主法治社会,种族主义思潮泛滥,贪污舞弊现象丛生,真理被扭曲。国民团结、纪律、道德观和人民的竞争能力出现了严重的倒退现象。
在这关键时刻,本区域内的其他国家和世界各国,为了适应全球化的进程,正如火如荼地重组和制订应对的措施,我国却卷入了一个不可自拔的漩涡。这种停滞不前的现象,是几十年来的倒行虐施的政策所造成的。
除非我国能紧急煞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首先,必须除去不适时宜的种族主义政策),不然,我国的前途将不堪设想。
http://www.merdekareview.com/news.php?n=3741
2011年5月3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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