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星期二

马来,哪来?版本还真不少......

土著與外來移民──政客操弄的概念伎倆

巫統大會中,大夥輕鬆一下,互相以彼此的族裔開玩笑。眾所周知,巫統中最挺「土著主義」的, 其實是位印裔回教徒(mamak),其他領袖也被指屬於武吉斯、亞齊等外來群體。但通過概念上的偷龍轉鳳,即使來自中東或印度喀拉拉邦,他們都算是「馬來人」,有資格成為享有「特權」的「土著」。


同一週內,加臘士補選熱烈展開,媒體揭發了一個令人驚訝的事實。在布賴村,客家人住了整500年,卻依然還未擁有地契!為何如此?

土著與非土著之分

我國有500個華人新村。每次選舉, 總有幾戶人家獲得地契,這與當局頒發公民權的方式一樣。然而, 面對類似問題的人,何只成千上萬?小生意人連擁有土地,保障投資的機會都沒有,還說什麼經濟轉型?華、印裔在爭取「特權」嗎?他們僅是在本國生長,做出巨大貢獻後,要求享有與生具來的權益。

當年企圖分裂反殖民鬥爭的議題:誰是pribumi(土著),誰是pendatang(外來者),至今依然在撕裂社會。70年代以來,巫統領袖的論述,總是讓我感到困惑。1983年11月8日,當時的巫統文化部長安華稱非馬來人為「新移民」。當然,他早已痛改前非。

1985年8月21日,前首相馬哈迪把非馬來人稱為「移民」。1986年尾巫統與馬華那精心安排的爭執中,某「著名歷史學家」甚至說:「大馬華人依然被視為『移民』,但若能與馬來人在文化與宗教方面同化,那就可以成為『土著』。」

這位歷史學家邏輯上犯的錯是,土著∕非土著是歷史歸類,怎可通過同化轉變?顯然他無意中透露了關鍵:土著∕非土著是政治考量,與歷史無關!在「一個大馬」與各領域的「轉型」的一片叫好中,把非馬來人視為外來移民的思維絲毫不受動搖,難道不讓人意外嗎?

停止玩弄種族會讓巫統政客喪失許多經濟利益,難怪他們這麼熱衷於炒作種族議題,馬哈迪那本《馬來人的困境》就受困於那思維中。不過,他並未受過社會科學的訓練,這倒可以原諒;受過社會科學教育的巫統領袖卻依然如此,才教人尷尬。

前皇家亞洲學會馬來亞分會(MBRAS)主席,曾任巫統法律顧問的拿督羅蘭布萊德爵士曾指出:「準確來說,馬來族並不存在。我們有的,是馬來人、馬來文化、馬來文等。」(《馬來半島與馬六甲海峽古代研究》,MBRAS,1980:3)

真正的歷史、人類學與族群學的學者, 對那些為了滿足種族主義者而提出的沙文主義問題,如「誰先到馬來亞」沒興趣。他們更關注人文與求知的層面。R.O.Winstedt(《馬來亞》,1923:86)認同Kern的理論,即馬來人的故鄉是占城、交趾支那及柬埔寨。通過有關史前時代的研究,布萊德確定了這點。

若要堅持「種族」原來的定義(擁有共同生理特徵的生物學群體),ElliotSmith(《人類歷史》,1930)將印尼人與馬來人區分為不同的種族。馬來人與原始馬來人Jakun原住民被歸類為蒙古人種,而印尼人與波利尼西亞人則是地中海人種。但若談的是「馬來文化」,則目前發現最早的馬來文書寫遺跡,是在蘇門答臘。

儘管如此,由於資訊與研究的缺乏,上述學者的看法並非絕對準確。但他們踏實的治學態度,絕非不學無術的沙文主義者所能比擬,種族主義者應為似是而非的論調感到羞恥。

種族主義者必需記著,基因學上所使用的種族概念,並不能用在政治上區分不同的族群。在民主國家,公民權利受到關注,並不存有主權或奴役的問題。

英國桂冠詩人貝傑曼(John Betjeman)說:「歷史絕不能以偏見書寫,應該反映雙方觀點,即使其實只有一方… 」歷史是我們的見證人,連巫統人士也知道,馬來人在某種程度上也算移民,真正可自稱「原住民」的,只有Orang Asli。但他們享有土著特權嗎?

國籍乃個人基本權利

即使華人早已定居在馬六甲,及話望生布賴村整500年,也從19世紀甚至更早就開始定居於霹靂、檳城、新加坡,1950年依然僅有50萬華人與23萬印度人成了公民(《馬來亞聯合邦年報,1950:24》)。

即使早在1947年,馬來亞超過六成華人與一半的印度人都是土生土長的,但這50萬華裔公民,僅佔整體華族人口的五分之一(1947年人口普查,1949:29)。

海峽殖民地立法議會資深華裔民意代表陳禎祿,在1932年10月19日說:「我想看看,政府最近是否曾對在本國連續居住了500年的海峽土生華人,以及各馬來土邦已在此落地生根的華裔表示關切、同情或鼓勵,但什麼都找不到。政府不允許馬來亞這些忠誠國民,在生長的國度擁有稻田;反而來自蘇門答臘與爪哇的外國人,卻享有這特權...」(R.Emerson,《馬來西亞》,頁513)C.A. Vlieland編輯的《1931人口普查報告》敘述:「馬來人中,祖先在19世紀前就居住在馬來亞的,其實微不足道。超過一半的人,即使自視為『土著』,其實登陸馬來亞不過50年。可以說,馬來人不過是比半島其他移民來了久一點而已,很難算是本土的居民。」

二戰後聯合國成立,《聯合國人權宣言》的制定,加上非馬來人在抗戰中的功勞,使英國通過1946年馬來聯邦(Malayan Union)建議書,建議讓居住五年以上的非馬來人成為公民,享有平等的公民權益。即使在殖民統治下哪有民主權益可言,但至少83%的華人可成為公民。

巫統的反對, 讓建議泡湯了。英國也曉得一旦馬來亞獨立, 誰將接管政權。取而代之的馬來亞聯邦(Federation of Malaya)建議書,建議非馬來人必須在本地居住15年後才能獲得公民權。

即使如此,最近內政部長還特別強調,公民權是政府頒發的「優惠」,而非與生具來的「權利」!

殖民地長官Victor Purcell曾寫到:「獨立前,馬來人(生於馬來亞或來自印尼的穆斯林)因是君主的「皇民」,故自動成為公民;而華、印裔須滿足某些法律要求,才能成為公民。」

即使如此,到了1984年,依然有30萬人是持有紅色身份證的永久居民。

國際社會在2001年南非德班的世界反對種族主義與種族歧視大會上重申,「國籍」為個人與國家的關係定位。個人有責任效忠國家,而國家有責任保護人民。

在1948聯合國人權宣言之下,國籍是每個人與生具來,不可剝奪的權利。

國籍與公民權的獲取,應秉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念。這與公民到底是最近才歸化入籍,或祖先早在幾世紀前就登陸本國無關。

我國1957年獨立時,聯邦憲法(我們的「社會契約」?)早就承認了這點。1969年513事件後實施緊急狀態時允許的「固打制」,並非1957年「社會契約」的一部分。但這簡單的歷史事實,卻經常被政客拙劣地操弄

http://www2.orientaldaily.com.my/fread/2o860kwu1qNW0N2Z1tjw1esq2LYc18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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