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星期四

东方文荟:谁是马来人?

谁是马来人?许多人可能会说,一看(肤色)不就知道了?只是在联邦宪法中,有关马来人的定义其实并非种族的,而是宗教、语言、习俗与历史联系性质的。


根据联邦宪法诠释各项名词的第160条,原住民(Aborigine)是指马来半岛的原住民;而马来人(Malay)则指信奉回教,常用马来语,实践马来习俗,以及:一,在独立日(Merdeka Day)前出生于马来亚联合邦或新加坡,或其双亲之一出生于联合邦或新加坡,或当时住在联合邦或新加坡;二,这类人的子女。

据此而论,法理上言,非马来人并非先天注定不能成为马来人,其排他性并非牢不可破。此外,定义与马来亚联合邦(指1957年的联合邦,而非1963年的联邦)或新加坡有历史渊源。按此定义来判断,印尼马来人(占印尼人口约8%)或泰南马来人,甚至是东马马来人便不是宪法意义上的马来人。在东马,他们被归类为土著(Native)。

宪法学家Shad Saleem Faruqi认为,宪法只提及马来人与沙、砂土著(Native),而没用Bumiputra这字;因此,Bumiputra这字眼是个没有法律基础(Legal basis)的政治用语(political coinage,见《Document of Destiny》(宪法即命运),页698,2008版)。

根据Shad的说法,州宪法也跟随联邦的方式来界定马来人;不过部分州在有关马来人保留地的立法中,规定申请人除了要符合宪法中的三大定义(信奉回教,常用马来语,实践马来习俗),族裔上也必须属于马来族(Malayan Race)的其中一支。相关立法早在1913年便出现。当一块地被列为马来保留地后,同样面积的一块地则得开放给大众。

宪法并没提到非马来人不可当我国首相,但在九个君主制的马来州属,州宪法都规定州务大臣与州秘书必须是马来回教徒。按照联邦宪法与州宪法,这个马来人回教徒自也不是族裔的定义。

定义之所以重要,也与实际权益有关。宪法153条写明,马来人在一,公务员;二,奖学金、教育与培训;三,根据联邦法律需要申请许可证、执照方可营业的商业活动,及四,大马教育文凭(MCE)以上的教育机会中,可享有最高元首视为合理的百分比。但按联邦宪法,这些合理的百分比仅适用于上述四个已定领域,而不宜随意扩展到其范围,如购屋折扣或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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